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8年1月4日。该标准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划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另外,还规定了肥料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等。
园林级肥料应进行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农田级和生态级肥料分别规定了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缩二脲、三氯乙醛、多环芳烃、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抗生素、三聚氰胺的限量和试验方法。控制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量符合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的最近政策法规。
这几点需要看清楚:
1. 园林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在投放市场前应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
2. 不应在肥料中人为添加染色剂、着色剂,以及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等添加物,若添加植物生长激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否则不得检出。
3. 发生因肥料造成作物减产、绝产等质量事故或纠纷时,应依据GB 5085.1—GB 5058.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必要时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
4. 不符合园林级要求的物料不能作为肥料施用到土壤中。
5. 商品肥料应在包装容器的主视面用大号字体标注“生态级”、“农田级”或“园林级”。
6. 生态级肥料应在包装容器上注明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