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药肥由于平衡施肥,营养齐全;广谱高效,效果持久;前控后促,增强抗逆性;肥药结合、互作增效;操作简便、使用安全;省工节本,增产增收六大优势而引起行业的高度关注,也吸引了我国很多企业投身于药肥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行业统一标准;登记和监管不明晰等一系列问题,让药肥发展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借鉴国外药肥的发展经验,中国化工报记者就药肥在美国的发展情况以及对中国药肥发展有哪些借鉴意义等,采访了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农经系教授John V. Westra。
登记时间周期较短
记者:目前,中国的药肥登记部门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企业要想正规从事药肥生产,门槛很高。因为一个新农药制剂的注册登记,需要经过毒理、环境、药效、残留等方面的试验,通常要花费3年以上的时间,耗资几十万元,使得很多小企业望而却步。在美国药肥的登记和监管是怎样的?
John V. Westra:在美国,所有的农药产品(包括药肥)都是在美国环保署登记。前几天,我拜访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官员他们证实了我在论坛上提到的一些观点。
在美国法律规定,所有农药和药肥的登记,均需在美国环保署的化学品安全与污染防治办公室(OCSPP)下属的农药项目办公室(OPP)来办理。OCSPP的使命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农药和有毒的化学物质带来的危害。OPP的主要职能是监管美国所有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包括杀虫剂、除草剂、除菌剂、灭鼠灵、消毒剂、消毒液等),以及确定农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度,从而保证国家食品安全。在OPP,登记过程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首先,登记部门负责对新农药的活性成分(AI)登记注册;其次农药重新评估部门负责对需要重新注册的农药活性成分或药肥混合产品进行登记注册。
记者:那么,在美国,一般登记一个药肥产品大约需要多少时间?花费的成本怎样?目前在美国已经登记的药肥产品有多少?
John V. Westra:在美国,申请药肥登记的农用化学品公司,首先要登记农药活性成分(AI)。一般来说,农药的注册过程(只含农药活性成分a,不含任何肥料),大约需要18~24个月可以完全登记完毕。
如果农用化学品公司想注册一个药肥相结合的产品如其中农药的活性成分(AI),已经在EPA注册,注册过程会很快。只需要农用化学品公司提交化肥和农药混合在一起的注册申请,并证明混合之后不会产生其他危害即可。一般来说,这种药肥混合产品的登记注册审查过程最多8个月通常更快,只需要3~5个月。
如果要登记一个药肥新产品,大约需要24~30个月。
在美国,每个公司的农药登记费用有所不同,主要是根据所登记的新的农药活性成分而定,一般来说,登记一个农药大约花费30万到60万美元不等。如果一个公司申请注册药肥产品,若该产品中农药活性成分之前已登记过,那么需要花费的登记费用通常要低得多,大约在1万到5万美元不等。如果注册的药肥产品中的农药活性成分没被注册过,申请所需费用非常高,应该是首先花费30万~60万美元登记新农药活性成分,然后再花费额外的1万~5万美元注册药肥产品。
目前,美国环保署对于已经注册的药肥产品还没有确切数据统计,据我了解,大约在200种以上。在美国,大多数的药肥产品是在化肥中加入除草剂,这些药肥产品主要用在家庭住宅草坪上,还有一些用于大规模的商业化农业产业。
登记监管统一明确
记者:目前中国药肥发展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农药和化肥分别由两个部门分开登记、分别监管,从而对其发展造成一定制约。您认为,美国在药肥登记方面有哪些经验可以被中国借鉴?
John V. Westra:在美国,农药和药肥登记的部门是非常明确的,就是由美国环保署统一负责登记、监管。
至于在药肥登记方面美国值得学习的经验,我认为,首先一定要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负责药肥登记和监管,最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就像此前我在中国化工报社《农资导报》举办的药肥论坛上谈到的那样:在美国,近年来由于《农药登记改进法》(PRIA)的颁发,农药登记过程有了一些重大的改进和变化。PRIA对于企业如何登记农药及其相关产品的过程提供了更好的指导。其中包括了美国环保局对登记申请的及时回应等,都有明确的时间表。总之,这部法规的出现,无论是对于美国环保局,还是对农用化学品公司来说,都大大缩短了农药和药肥的登记流程。双方(EPA和农用化学品公司)都知道登记进展情况,都有指定的专人来负责某项申请,碰到问题能及时沟通并进行解决;知道还需要多长时间来完成登记。整个申请过程非常透明,这些都让药肥登记更加顺畅,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人力资源。在美国,环境保护署能够及时完成登记过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有足够多的人(科学家)来负责审查农药产品登记工作。但在中国,似乎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应对如此数量众多的农用化学品公司的登记申请。例如在美国我们可能只有2~3家农用化学品公司生产一种特殊的农药活性成分。所以美国环保署只需要对这2~3种农药产品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即可。而我知道在中国,农药企业很多,可能会同时有200家农药公司在生产一种特殊的农药活性成分,中国农业部或相关部门需要对200个同种农药产品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评估。我想这就是问题所在。如果中国没有足够的人来负责这项工作,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所以,我认为,足够的人力资源(科学家)来负责农药产品登记审查是提高药肥登记效率的关键。而这是一个深刻的话题,比如会涉及到农药行业的整合。如果中国的农药行业像美国一样,最终整合到几家大公司来主导的时候,问题就会变得简单的多。
不过,我坚信,这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农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药肥的登记和监管一定会越来越高效和有序。
行业发展规范有序
记者:美国药肥的发展现状怎样?主要用在哪些领域?市场怎样?
John V. Westra:在美国目前药肥产品主要是化肥+除草剂类,用于民用草坪。还有一些用于商业农业上即用在各种农作物上,如土豆、玉米、大豆 。
美国有大面积的家庭和公用草坪用地。举例来说,很多美国人的房前屋后都有200到400平方米的草坪,许多家庭会选择这种省工省力的化肥+除草剂的药肥产品,在肥沃草坪的同时,控制杂草生长。
据了解,2014年,美国家庭用在草坪护理上的金额约760亿美元,其中大约有20%(也就是152亿美元)是用于购买这种药肥产品。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记者:在美国,药肥发展遇到过什么瓶颈吗?如何解决?
John V. Westra:我认为到目前为止,美国似乎没有发现有关药肥发展的瓶颈问题,一切都是比较有序的。美国环保署也一直在探索更好的药肥登记监管流程,从而让登记监管的过程更加高效,让药肥使用更加安全。目前,在美国,药肥产品登记,如果农药是登记过的,生产者想在其中加入化肥,登记的过程会很快。
记者:药肥是一个新兴产品,目前中国药肥产品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注册为企业标准。美国的药肥标准是如何制订的?您认为标准重要吗?
John V. Westra :其实,对于任何行业来说,标准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药肥行业也不例外。
在美国,药肥行业的发展是美国环境保护署和州农药和化肥监管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结果,双方共同制定化肥和农药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些农药标准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通常是统一的,但各个州在此基础上又有本州进一步规定。不过,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间,这些标准也是在不断地变化着。肥料标准主要关心的是确保肥料的养分含量符合标签上的描述。而农药则侧重于对人类、环境和动植物的危害性的测定。
比如,一个肥料标签上描述该产品含有10%的氮(N)、10%磷(P)和10%的钾(K)它应该包含不少于标注的这些植物营养元素(氮、磷、钾)。在美国,肥料企业在进行产品登记的时候,必须登记他们的肥料将在哪些州销售。肥料产品的标准在美国通常基本相同,只是有个别州可能略有不同。
前面我也讲过,在美国,农用化学品公司要登记一个农药产品,首先必须在美国环境保护署对农药活性成分进行登记。一旦被联邦政府核准登记注册后,如果该公司希望将该产品在哪个州进行销售,还需要在该州进行登记注册。美国有50个州所以如果该公司想在全国进行销售,则需要在50个州全部进行注册登记。而药肥产品的标准和登记规则基本遵循农药的标准和规则。
场需求空间巨大
记者:据了解,虽然药肥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研究开发,但是在欧洲发展却很慢,您认为,药肥在美国和中国会有很大的市场吗?为什么?
John V. Westra :的确如你所说,药肥在欧洲发展得并不快,这主要是因为欧洲农业机械化程度很高,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并不那么突出。但是中美两国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
因为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短缺,都让我看到药肥产品未来巨大的市场需求。
我知道,中国近年来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很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农村迁往城市工作和生活。而这个从农村到城市的迁移过程在美国已于一个世纪前就开始了,而中国目前正在加快这种进程。这意味着未来的中国和美国农村,劳动力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这种情况将导致美国的大农场需要进一步的机械化和采用一些更先进的技术以减少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而这些技术就包括这种商业药肥的开发和利用。事实已证明,药肥产品能够节省农业劳动力、减少生产成本,从而增加农民利润。鉴于这种情况我相信,美国和中国未来对药肥的需求会增加。
作为一个农业经济学家,我认为一个产品如果有需求,就一定会有市场,有好的发展前景!所以,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药肥产品将在美国生产和登记,药肥也会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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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肥是将农药和肥料按一定的比例配方相混合,并通过一定的工艺技术将肥料和农药稳定于特定的复合体系中而形成的新型生态复合肥料,一般以肥料作农药的载体。为实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药肥对于以强大的技术来支撑和驱动的现代农业是一种新的尝试。药肥能使田间的两个操作步骤合二为一,这不仅节省了劳动力,而且减少了时间和能源的消耗。
混用要求
农药化肥混用,既要发挥药效,又要发挥肥效;既不能影响药肥的理化性质,又不能对作物产生有害影响。
一般来说,固体农药化肥直接混用,其要求不甚严格;而液体农药与固体化肥混用,则有一定的混用技术。有的农药,如异稻瘟净、富士一号、敌百虫、乐果、甲胺磷以及托布津、井冈霉素、叶蝉散、速灭威等均不能与碳胺、氨水、草木灰、石灰氮、石灰等混合使用。碱性强的农药,如石硫合剂、波尔多液及松脂剂等不能与磷酸钙、硫酸铵、氯化铵等化肥混合施用。含砷农药不能与钠盐、钾盐类肥料混用。
施用要求
药肥施用,宜在早晨或傍晚无风时进行,以避免高温蒸发,降低药效和肥效。农药化肥混用前,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进行简单试验。混用时,要做到随混随用,不能贮存,更不能沤制,以免时间长影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