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其中GB/T 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的发布,将给予市场上查验肥料产品里是否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以方法指导,这就让肥料里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处遁形。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DA-6),氯吡脲,复硝酚钠,赤霉素、乙烯利、芸苔素内酯、吲哚乙酸、苄氨基嘌呤(细胞分裂素)、萘乙酸钠和多效唑等。
目前,我国已取得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近40种,主要在部分瓜果、蔬菜及棉花、小麦等作物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进行管理。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使用时要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动员部署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农药、肥料、种子等进行重点抽查。行动还重点查处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行为。
激素肥横行
激素肥非常适合“快速见效”的农户心理,因为用上去1-2天就开始长的蹭蹭的,叶子绿油油的,刚开始长势非常旺盛,加上里面本身氮磷钾以及中微量元素等营养元素的含量很少,所以卖价很低,效果也“很好”,冲施一天内就能看到明显的对比!
种植户也认为这些肥料真是“物美价廉的好肥料”!
这些激素肥往往是用一些极低含量的原料加上复硝酚钠(便宜)或者其他生长调节剂,利用激素刺激作物快速细胞分裂、前期效果非常明显,因为价格便宜、见效非常快,一般使用1-2天内就能明显发现植株叶片就会变绿变厚,植株长势特别旺盛,所以非常受一些零售商、种植户的喜爱。
常见的激素肥最多的就是桶肥,包装大,价位低(激素肥一般价位在3000/吨以下,有的甚至2000/吨以下,用脑子想一想人工、材料、一个桶成本、运费等成本多少,就知道里面能加点啥东西了,除了激素兑水里面还有多少含量吗?)看着经济实惠。
现在流行另一种搭配,磷酸二氢钾+芸苔素内酯,为了快速见效增加效果,往往将两者混配在一起,殊不知芸苔素内酯是属于农药范畴,要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这样的产品现在是被定性为假农药,并不是按磷酸二氢钾肥料来处理。磷酸二氢钾就是磷酸二氢钾,添加调节剂就划归农药范畴了!
激素肥,危害大
激素肥前期见效非常明显,但是在中后期容易造成早衰,前期作物旺长,花芽分化差,降低植株抵抗力,严重影响植株的中后期产量,有可能提前一两个月拔秧、清园。并且很容易出现严重的激素中毒,引起药害!造成残留、影响品质!
激素肥生根虽然使毛细根快速增加,但是会使根系加速老化,有效吸收根能力降低,叶片中期黄化脱落,后期早衰。
激素肥膨果虽然果实可以迅速膨大,但是容易形成畸形果、空洞果、裂果,果肉发软不甜,易坏不耐储藏。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2、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3、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
违规处罚严厉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金额超过5万将判刑或拘役,20万以上判刑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