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种衣剂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致使花生出现大量烂芽、焖种,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4万,缓刑期间,禁止在3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生产经营。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政府门前的小广场,一场涉民生案件在这里公开审理,附近的群众顶着烈日前来旁听。
案件的被告人之一是宛城区高庙乡的吴某,他经营一家种植合作社,2017年3月通过网络搜索到被告人何某生产的 “包巧 吡虫啉·福·烯”花生种衣剂后,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未辨明该药品真伪的情况下,从何某处先后四次购买何某生产的“包巧 吡虫啉·福·烯”花生种衣剂共计248箱,以每瓶20元的价格向高庙乡、红泥湾镇等周边地区的花生种植户销售。
上述乡镇花生种植户在麦收后使用了该种衣剂后,播种的花生出现了大量的烂芽、焖种现象。经南阳市农业监督检验站对高庙乡丁某等农户的田间调查,鉴定该批农药为假劣农药。
2018年2月7日,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做芽率测试,使用该伪劣农药的花生出芽率为68.3%至80.8%不等。
经计算,至案发吴某共卖出伪劣农药171箱,拌种3420亩,总计造成农业损失近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受损农户40余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无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组织人员生产花生种衣剂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
因伪劣农药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影响极坏,宛城区法院决定在案发地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吴某为自己出售伪劣农药给乡亲们造成损失当场道歉。
为了进一步打击坑农、害农犯罪,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4万,缓刑期间,禁止在3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生产经营;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万,禁止在2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