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结一宗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何某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该罚金是海南一中院有史以来,刑事案件中开出的最高数额罚金。
据了解,2011至2013年间,陵水某某办公室利用国家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招标采购化肥,发放给贫困村农户施用,何某昭与时任该办主任梁某豪(另案处理)串通,通过围标方式,以陵水县某某种子农药店、陵水某某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 9次参加投标均中标,共向该单位提供美国某某硫酸钾复合肥1892.35吨,合同价款645万元。
该单位已支付全部货款,化肥也已全部发放给了贫困农户。后经检验,该复合肥质量不合格。另外,何某昭为感谢梁某豪在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通过梁某送给梁某豪65万元好处费。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昭在陵水某某办扶贫化肥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为中标给该办主任梁某豪输送好处费6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某昭与梁某豪恶意串通,排除其他竞争者,独自以多家单位名义参加投标,通过围标手段中标,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又构成串通投标罪;何某昭中标陵水扶贫办扶贫化肥采购项目后,明知美国某某硫酸钾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仍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陵水扶贫办,总数量达1892.35吨,总销售金额达645万元,其行为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何某昭通过违法犯罪手段中标将不合格化肥发放给贫困农户施用,影响了农作物的收成,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且归案后没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考虑。
据此,海南一中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