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新闻回顾
贩玉米40万斤,获利6000元,被判非法经营罪,获缓刑
巴彦淖尔市位于河套平原和乌拉特草原上,全市有耕地面积40万公顷,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油葵等。据官方公开数据,2015年巴彦淖尔市玉米种植面积为420.72万亩,总产量为61.05亿斤,玉米种植面积占全市粮食总播面积的比重77.92%。秋季,当地农民将玉米棒子晾晒干后,到了11月,便有商贩上门收购。“他们上门来收购,我们很方便。”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刘先生说,以前,他自己用小机器脱玉米棒子,再用三轮车拉到粮站卖。“小机器把玉米脱得太碎,粮站不收。”商贩们则不同,他们有大型脱玉米机,脱出来的,全是整粒整粒的。“我卖给商贩9毛多,拉到粮站也不过一元几分,所以我们都喜欢商贩来收。”
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商机,自2014年11月开始,王力军当起了“夫妻档”玉米贩子。
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11日,王力军共收购玉米40万斤,获利6000元。
2015年3月26日,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力军立案侦查。3月27日,王力军向警方自首,并退缴了非法所得6000元。当天,被警方刑拘。3月30日,在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后,王力军被取保候审。
2016年4月5日,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在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据王力军出示的判决书,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遂作出了前述判决结果。
“我不收了,农民不好卖了”,王力军:“在我们这里,像我这样贩卖玉米的,大概有1000多人,几乎没有任何人去办证。我贩卖玉米,尽管我挣了一点差价,但我是在帮农民。我犯罪了?我至今都没(这样)想。”但他放弃了上诉,此前,他不仅上缴了6000元,还被罚了2万元,“我得种10年的玉米才挣得回来。所以,算了吧,认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