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改革也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据了解,《办法》共35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动适应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改革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相衔接的原则,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在适用地区方面,《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