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我市国税部门自9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可不急于在9月1日前清空库存,有助于化肥市场的平稳。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郑乃春 通讯员 陈兴龙)
据了解,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今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自9月1日起不再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的调整是针对库存化肥的一个特殊政策,因为化肥渠道库存很多,补充政策的实施将变相地给企业减负,短期内或将缓解化肥企业因为征收增值税而带来的成本提高。
另据了解,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决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