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昨日发布8月份消费申诉情况:8月,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38万元。其中,为醴陵汤女士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
汤女士在醴陵开农业合作社,经营300亩农田,今年6月,她购买了450包株洲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型育苗肥料,用于培育秧苗,然而,300亩秧苗却只有100亩成活。汤女士认为肥料有问题,8月11日,汤女士投诉到醴陵市茶山工商所。
汤女士说,为了保险起见,她先试用了几包,发现效果很好,才开始大规模试用。谁知道施肥没几天,秧苗就开始大面积烧死,眼看着一年的收成在开始就化为乌有,汤女士急坏了。
工商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汤女士的合作社与销售商是长期合作关系,以前没有发生过纠纷。汤女士所使用的肥料,是销售商推出的一个新产品,还未大面积上市销售。为了搞清楚原因,工商所前往汤女士家中,从剩余的20包肥料中抽取样本送检,并未发现问题。
经多次调查发现,汤女士所用的肥料为发酵有机肥料,汤女士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浇水不当,导致温度过高造成秧苗烧坏。不过,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工作人员并未看到相关的使用说明,出售方也未向汤女士普及新产品使用方法,双方都有责任。
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反复协商,8月18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先行由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5万元,并对剩余的20余包产品做退货处理,其后再由商家向厂家追偿。因消费者长期在该商家购买农机产品,该5万元作为货款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