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对于多数化肥企业,新的政策似乎来的有点迟。
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值得一提的是,9月1日起,无论从何渠道购进原料再生产出肥料产品,都不能算是“库存化肥”,只能按照13%征收。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南方营销中心总经理陈文基表示,现有库存不多,尤其是一些新进口的产品还在运输路上,到港后就不算是9月1日前的“库存化肥”了,只能按13%交纳增值税。
由于之前受9月1日征收化肥增值税的影响,经销商积极进货,部分企业还满负荷生产,积极清库存,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库存量。青上化工市场部部长苏颖君表示,由于之前出货多,公司目前库存量不多,实际上这个补充通知对公司影响不大。
然而,对于类似中农、中化等大型农资公司、流通商,还是拥有不少“存货”,对比之前征收13%的税费,新的政策能降低企业成本,给予企业缓冲时间。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的补充政策主要是针对库存化肥的一个特殊的政策,因为化肥渠道库存很多,补充政策的实施将变相地给企业减负,短期内或将缓解化肥企业因为征收增值税而带来的成本提高。
实际上,新的政策并不是业界期待的“增值税征收细则”,而仅仅是一项新规定。对很多新型肥企业来说,他们还是不知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广东一肥料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公司主营液体肥,不知道增值税如何界定征收的品种,他曾找过许多政府部门了解征收细则,多番琢磨,还是没有答案。据了解,虽然征收细则还不清楚,有些腐植酸水溶肥企业还是趁机涨价,但涨价幅度不大,毕竟新型肥料比起传统复合肥,市场容量相对小。
业内人士表示,新政策一出,许多企业主要忙两件事。一是,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企业积极核算8月结束前的化肥库存量。二是,由于统计企业库存需要一定时间,而“库存化肥”的优惠政策,或将让企业将原本购进的原料转化为化肥库存,减少增值税负担。